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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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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党建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宝鸡文理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政令畅通。

第三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学院权限内的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基层党的建设质量。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学院干部任免调整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党内表彰,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工作。

(五)研究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评优、慰问,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八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不得仓促上会。

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但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研究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前,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研究讨论有关政治审查事项前,要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档案、谈话、外调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有关情况要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实行末位表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要安排专人专门做好会议记录,研究重要问题、 做出重大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六条  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十九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具体负责的班子成员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20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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