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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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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宝鸡文理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讨论决定学院重要改革措施和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师德建设、教风学风、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五)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调整、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管理、培养、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内部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绩效工资、奖金发放、办学资源、设备设施等分配事项。

(八)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二)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沟通酝酿。党组织会议议题,学院党组织书记应根据需要,主动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党组织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四)召开会议和形成决定。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四、议事要求及纪律

第八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二级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  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应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会议有关情况。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分管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情况或结果应及时向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根据情况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党组织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五、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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